赫章县喜乐多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正斌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7MAALPQ749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兴发乡兴发村新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烟处﹝2026﹞第038号
2026年05月09日13时10分,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兴发稽查中队在进行卷烟市场清理整顿时,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黄龙24050752029、邓明星24050752027等人向经营场所位于赫章县兴发乡兴发村新街上的经营场所现场负责人陈维出示检查证,说明来意后,在陈维的配合下,对该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右侧5米处的货柜依法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贵烟(喜)49条、贵烟(硬黄精品)23条、贵烟(硬高遵)12条,合计数量84条,品牌3种,初步估价14180.00元。 经现场勘验,该批卷烟码段均被部分损毁,但能明显看出与该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苏正斌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苏正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同意,对该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于当日13时42分结束检查(勘验),在整个检查勘验的过程中,未对当事人苏正斌之经营场所的财物造成任何损失。 经调查,根据现场负责人询问笔录所述:陈维与持证人苏正斌为夫妻关系。2026年05月09日,赫章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查获的涉案卷烟,包括贵烟(喜)49条、贵烟(硬黄精品)23条、贵烟(硬高遵)12条,共计3个品牌、合计84条。该批卷烟码段为市外码段,与当事人自身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现场负责人陈维所述贵烟(喜)、贵烟(硬黄精品)是因有客户办酒需要用烟,自己开的烟不够,所在赫章县城收的,具体在哪些地方购买的忘记了。贵烟(硬高遵)是其叔叔家办酒用剩下,赠送给他们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当事人将其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公开摆卖。现场负责人确认仅收过该批涉案卷烟。据现场负责人供述,贵烟(喜)、贵烟(硬黄精品)是在赫章县城收的,亦无法判断该批卷烟真伪,不能提供该批卷烟的购进价格凭证,贵烟(硬高遵)是其叔叔无偿赠送的。 针对无法提供购进价格凭证的情况,执法人员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将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价格计算规则计算该批卷烟的货值金额,现场负责人对此无异议。另经确认,现场负责人将该批卷烟存放于其经营场所,截至查获时,尚未实施任何销售行为,无违法销售所得,其计划贵烟(喜)按138.00元一条销售、贵烟(硬黄精品)按138.00元一条销售、贵烟(硬高遵)按240.00元一条销售。 根据现场笔录、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查获卷烟现场图片,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送检。经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报告NO:R-ZW5205260600102号文书鉴定结论为,送检卷烟品牌3个,均为真品卷烟。该案在整个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实际交易凭证,经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对该批卷烟认定价值为14180.00元。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整(¥14180.00)的9.5%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柒元壹角(¥1347.10)。
1347.10元
赫章县烟草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