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佐妮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文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9F932D3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金博大B座8层8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七市监处罚〔2026〕96号
2026年02月09日,我局收到丹阳市公安局移送的《移送案件通知书》(丹公(访)移字(2026)001号)及《移送案件情况说明》,就古曼民族乐器店(营业执照名称:郑州佐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移送我局,建议依法对古曼民族乐器店(营业执照名称:郑州佐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文)行政处罚。2026年03月0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郑州佐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完成地址变更,由原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30号3号楼2单元26层2602号变更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金博大B座8层803号。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上述地址核查,当事人已不在该登记地址经营,我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随后对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古曼民族乐器店”进行线上核查,未能查找的该店铺相关信息,涉案线上店铺页面已失效。 现根据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移送案件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依法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使用“郑州佐妮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古漫民族乐器店”,并在线上销售带有“趙氏琴坊”商标的二胡。丹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内,查扣到未销售的带有假冒“趙氏琴坊”商标的二胡47把。后经侦查,对当事人已销售的侵权二胡数量及去向无法查证清楚,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证实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二胡的具体数量和销售货值,现有证据不足以追究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刑事责任,丹阳市公安局已依法撤案。 经当事人对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移送案件情况说明》所附的《赵文文未及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明细表》表中的产品、数量、价格逐一核对,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33740元。 经丹阳市赵氏二胡有限公司鉴定:我公司投诉郑州佐妮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兴涛琴社销售假冒“赵氏琴坊”商品一事,经我公司打假人员于2021年6月3日现场鉴定,下列带有“赵氏琴坊”的产品均未得到我公司及赵军本人授权,我公司及赵军本人也从来没有授权郑州佐妮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兴涛琴社生产过任何带有“赵氏琴坊”商标的产品,鉴定时间2021年6月8日。该商标权利人另行出具的补充说明,载明:2021年6月8日,我公司就郑州佐妮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兴涛琴社销售假冒“赵氏琴坊”商品一事,于2021年6月8日向丹阳市公安局出具鉴定书,在此做以下补充说明:该鉴定书的47把二胡,经该公司打假人员于2021年6月3日现场鉴定,均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6年6月16日,我局收到邮寄丹阳市公安局的47把二胡,我局依法对涉案的47把二胡进行扣押,并经当事人核对确认。 经查验上述涉案二胡,实物上标注有“赵氏琴坊”文字标识,四字整体呈方形规整排布。将该标识与权利人《商标注册证》所载“赵氏琴坊”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文字构成、读音完全一致,仅字体细节及排版方式存在差异,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的规定。综上,上述涉案商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主体资格的合法,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二胡带有“赵氏琴坊”图案。   4.丹阳市公安局提供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丹公(访)移字(2026)001号)、《移送案件情况说明》、丹阳市公安局介绍信、人民警察证、市场监管执法证件、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赵文文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标权利人提供委托书及相关鉴定书、举报相关材料、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过程事实情况。 5.丹阳市赵氏二胡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证明该公司2021年6月8日向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中载明的47把二胡,经该公司打假人员于2021年6月3日现场鉴定,均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协助调查函及回复,证明“赵氏琴坊”字样系当事人主动要求生产方刻印在二胡上。 7.委托授权书,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性和权利。 2026年08月04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二七市监罚告[2026]88号),当事人于2026年08月05日签收。在法定期
1.罚款:16870元; 2.没收带有“趙氏琴坊”商标的二胡47把。
16870.00元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4-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