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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仁德天天理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9MA6KQT752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翠屏路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寻处罚〔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寻甸仁德天天理发店从事理发、染发、烫发服务。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1日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18支与合格化妆品混放待用。据当事人陈述,以上产品不单独使用或售卖,使用产品进行烫发染发,需与其他产品配套混合使用,也不对产品进行单独收费。因无以上批次涉案化妆品的进货单据和购销记录或者使用记录台账资料,根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数量计算,有证据证实的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进价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以及其他批次化妆品的进货单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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