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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摩尔网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慧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7R4HM5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南水新区体育公园旁天域半山豪庭第二学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913号
2026年4月23日,我局接到赣州市南康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康烟移[2026]第016号),反映赣州市南康区摩尔网吧(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南水新区体育公园旁天域半山豪庭第二学区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彭余红陪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未发现有烟草制品在销售。于2026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彭余红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移交的材料和现场调查取证及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彭余红进行询问调查,事实已清楚,证据确凿,于2026年6月2日办案人员对此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12260元,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限提[2026]051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间购进、销售烟草制品票据、凭证,当事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有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以查获的认定违法经营额,即违法经营额为12260元。(上述烟草制品由赣州市南康区烟草专卖局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罚款人民币3678元,上缴国库。
3678.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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