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州卓恩服饰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封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4MA8RT1P9X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61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区福州通洲实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三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仓市监盖处罚〔2026〕28号
2026年06月22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南坪商场销售的裤子的进行抽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25J009801)(产品名称:裤子,商标:卓恩,规格型号:170/74,批号:Z.F.T.F2353-01,生产单位:福州卓恩服饰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工业园阳歧路61号2座,抽样日期:2025年7月24日,样品数量:检样1条/备样1条,抽样单编号:25J009801,检验依据: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Z/T73029-2009《针织裤》),检验结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9-2009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测报告送达该公司,当事人现场表示对该检测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生产并入库该产品10件,成本价为60元/件,成本合计600元;2025年7月15日销售给重庆百货大楼(南坪店)10件,销售价为105元/件,销售价合计1050元。截至我局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现场送达和检查,该款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库存。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050.00元,违法所得450.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2、罚款525.00元。罚没款共计975.00元。
525.00元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2
榕仓市监盖处罚〔2026〕16号
2026年04月20日,我局收到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6)闽市质监任字流通第016号】,对福州仓山苏宁易购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双面呢外套(红色)产品(产品名称:双面呢外套(红色),商标:卓恩,批号:Z.F.C.F25931-06/---,产品等级:合格品/GB18401-2010C类,销售价:337元/件)的不合格《检验报告》(J26000074),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665-2017标准,依据FJCCXZ 140-2025《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大衣、西服》,判定为不合格。《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为(2026)MXJJ-012-002,抽样日期为2026年03月10日,受检单位名称为:福州仓山苏宁易购广场有限公司,受检产品名称为:双面呢外套(红色),商标为:卓恩,型号/规格为:检样:165/88A L,备样:160/84A M,检样数量1件,备样数量1件,抽样方法为:全数抽样,销售价为:337元/件。2026年04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将该上述《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生产并入库该产品8件,成本价为80元/件,合计640元;2025年11月05日销售给福州仓山苏宁百货该产品4件,销售价为128元/件,合计512元,截至我局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现场送达和检查,该款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库存。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024.00元,违法所得384.00元。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84.00元;3、罚款512.00元。罚没款共计896.00元。
512.00元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3
榕仓市监盖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于2025年04月15日从绍兴宏绫纺织品有限公司采购该款布料20米,单价为30元/米,共计600元;2025年05月12日生产小衫﹝商标:卓恩,执行标准:FZ/T73020﹞产品并入库10件,成本价为70元/件,合计700元;2025年07月12日销售给泉州涂门百汇﹝涂门店﹞该产品10件,销售价为103元/件,合计1030元,截至我局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现场送达和检查,该款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库存。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030.00元,违法所得330.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3、罚款515.00元。罚没款共计845.00元。
515.00元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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