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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月月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月新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EGRR1Y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街道南正街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25号
当事人自2025年4月起在当阳市玉阳街道南正街77号从事线下和网络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销售烤鸭。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冰箱内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混放;食品存储间环境卫生差,物品摆放混乱;操作间操作台上未保持清洁,有积油积垢。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玉市监当罚[2026]200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操作间地面环境脏、乱、差,有积垢与食物残渣;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操作间有私人物品(晾有衣物);操作间墙上有蜘蛛网;操作间冰箱上有大量锈斑。...[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根据该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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