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纳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庹凯泓 | 注册资本:111.11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MA2BB69K8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卡帕路166号11幢2层2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8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纳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窝沃(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章丘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市监处罚〔2025〕196号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名称是嘉兴纳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688网店的名称为【碳碳增强复合材料】耐高温氧化烧结炉真空炉碳纤维针刺固化硬毡的商品销售页面中发布的上述广告,数据没有标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广告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公司档案”页面内发布的上述广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公司档案”页面内发布产品质量认证:CCC、CQC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其发布的上述广告信息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构成了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对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对当事人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14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