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鑫好运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开玉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MA2P032L6H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绿色板材工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2
2020-10-09
(2020)皖1221民初8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庐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鑫好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38958.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税二稽罚﹝2026﹞27号
你公司在2022年1月期间,在与固始县领航木材加工厂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约2.5%“手续费”方式,从谢纲领手中取得固始县领航木材加工厂开具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214130,发票号码:04535028-04535034,发票金额653189.46元,发票税额84914.64元,价税合计738014.1元。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进项税额进行认证抵扣,并于当年结转成本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6年7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六税二稽罚告〔2026〕24号)将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偷税和虚开发票两条法律规定按罚款数额高的进行处罚,即最终按偷税处罚款52044.51元。
52044.51元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