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佳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涛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E3X4QYX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湖镇彭坮村二组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72号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经营的饭店开始营业。2025年1月,当事人在仙桃老农贸市场购买面包糠3袋、湘妃笑海南黄灯笼辣椒酱6瓶、百钻复合食用小苏打1袋、凤球唛番茄沙司1瓶。其中,面包糠每袋15元,购货款为45元,主要用于制作炸红薯丸子时使用;湘妃笑海南黄灯笼辣椒酱每瓶每瓶32元,购货款为192元,主要用于制作黄椒牛肉和烧鱼时使用;百钻复合食用小苏打每袋15元,购货款为15元,主要用于清洗肥肠时使用;凤球唛番茄沙司每瓶25元,购货款为25元,主要用于制作西红柿牛腩时使用。上述4种食品购货款共计277元。当事人通过现金支付该笔货款。2025年2月,当事人店内更换了厨师,新来的厨师未使用上述食品原料。2025年10月,当事人从彭场菜市场购进南竹园清水脆笋1件,每件共15袋,每袋3元,共支付购货款45元。当事人通过现金支付的该笔货款。当事人购进的南竹园清水脆笋用于制作鱼香肉丝时使用。制作1份鱼香肉丝需要3袋南竹园清水脆笋,鱼香肉丝售价为28元/份。2025年11月,当事人从彭场菜市场宏发冻货批发店内购进周洛湘里人手抓扇子骨5袋,进货价格为23元/袋,共支付购货款115元。当事人通过现金支付的该笔货款。当事人购进的周洛湘里人手抓扇子骨经过简单加工后用于制作手抓扇子骨菜品,售价为38元/份。
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17-04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17-0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警告。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的货架上发现1袋周洛湘里人手抓扇子骨、3袋面包糠、5瓶湘妃笑海南黄灯笼辣椒酱、12袋南竹园清水脆笋、1袋百钻复合食用小苏打和1瓶凤球唛番茄沙司超过了保质期,其中凤球唛番茄沙司、百钻复合食用小苏打和2袋面包糠已开封。截至目前,当事人购进的3袋面包糠在保质期内有部分使用,购进价格为15元/袋,货值金额为45元;购进的6瓶湘妃笑海南黄灯笼辣椒酱已在保质期内使用1瓶,剩余5瓶未使用,购进价格为32元/瓶,货值金额为160元;购进的1袋百钻复合食用小苏打在保质期内有部分使用,购进价格为15元/瓶,货值金额为15元;购进的1瓶凤球唛番茄沙司在保质期内有部分使用,购进价格为25元/瓶,货值金额为25元;购进的5袋周洛湘里人手抓扇子骨,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4袋用于制作38元/份的手抓扇子骨菜品,剩余1袋未使用,购进价格为23元/袋,货值金额为23元;购进的15袋南竹园清水脆笋,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3袋用于制作28元/份的鱼香肉丝菜品,剩余12袋未使用,购进价格为3元/袋,货值金额为36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04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