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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嘉配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谈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2DU7H2X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6区47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市监处罚﹝2026﹞18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从温州市***有限公司处购进1000副“GMANEMO摩托车后视镜”,进货单价24元/副,进货金额共计24000元。当事人共计售出上述产品549副,总计销售金额18639.48元,获利5463.48元。摩托车后视镜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别,应当取得3C认证,案发时上述产品未取得3c认证。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完成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编号:C-05401-2509LBW021),报告显示:根据试验依据标准:GB17352-2010,实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完成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自我声明编号:202*****115000043)。另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台州黄岩区***经营部加工摩托车配件,原材料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委托台州黄岩区***经营部共加工“YAMAHA”字样面板200件,“KYMCO”字样面板150件,“KYMCO”字样脚踏板100件。以上“YAMAHA”字样面板成本20元/件,销售价格38元/件,至案发已售162件,余38件被我局扣押,计销售额6156元,货值金额7600元,获利2916元;以上“KYMCO”字样面板成本22元/件,销售价格40元/件,至案发已售136件,余14件被我局扣押,计销售额5440元,货值金额6000元,获利2448元;以上“KYMCO”字样脚踏板成本58元/件,销售价格120元/件,至案发已售63件,余37件被我局扣押,计销售额7560元,货值金额12000元,获利3906元。以上共计销售额19156元,货值金额25600元,共获利9270元。经查,YAMAHA商标为***会社注册,用于摩托车组件类别,有效期至2036年1月6日;KYMCO商标为***有限公司注册,用于摩托车组件类别,有效期至2032年11月19日。当事人及受托加工方***经营部均未取得***有限公司和***会社的商标使用许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取得CCC认证,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463.48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5463.48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在案的YAMAHA面板38件、KYMCO面板14件、KYMCO脚踏板37件;二、没收违法所得9270元;三、处以罚款256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487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合计50333.4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取得CCC认证,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463.48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5463.48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在案的YAMAHA面板38件、KYMCO面板14件、KYMCO脚踏板37件;二、没收违法所得9270元;三、处以罚款256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487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合计50333.48元。
356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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