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亮亮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DDMJ08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新滩镇荻障口村八家组1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202号
2026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在野生动物专项整治活动中,对位于洪湖市新滩镇荻障口村八家组133号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操作间冰柜发现:鱼雀11只、黑雀子29只、野兔1只、野鸽子3只。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NO:2000366],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野生动物。
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野生动物,经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核实,并于2026年8月4日向本局出示《关于对涉案野生动物物种鉴定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购买的“鱼雀”学名为白鹭,“野鸽子”学名为珠颈斑鸠,“黑雀子”学名为乌鸫,“野兔”学名为野兔,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当事人不能向本局提供所购买的“鱼雀”“黑雀子”“野兔”“野鸽子”的合法来源证明。
据当事人陈述,经营者叶亮的父亲叶立楚,于2024年10月至12月,在燕窝镇集贸市场紧挨西南方位的进出口侧门外所购买,对方为一名约六七十岁男性。叶立楚一共向对方购买了两次野生动物,共购买:“鱼雀”11只,30元/只,进货款330元;“黑雀子”29只,10元/只,进货款290元;“野鸽子”7只,20元/只,进货款140元;野兔2只,160元/只,进货款320元,进货款共计1080元。2024年10月至次年5月期间使用1只“野兔”制作三份“红烧兔子”菜品,卖给顾客消费每盘85元共计255元,使用2只“野鸽子”制作“鸽子汤”菜品,卖给顾客消费88元,使用2只“野鸽子”制作“红烧鸽子”菜品,卖给顾客消费88元。上述“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成菜品销售货款共计431元,扣除成本240元,获利 191元。剩余“鱼雀”11只、“黑雀子”29只、“野鸽子”3只、野兔1只,被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不能提供消费者消费服务台账,仅能提供记菜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冷冻“鱼雀”(学名白鹭)11只、冷冻“黑雀子”(学名乌鸫)29只、冷冻野兔1只、冷冻“野鸽子”(学名珠颈斑鸠)3只;
2、没收违法所得191 元;
3、处罚款2865元(违法所得191元15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3056元。
2865.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