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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强旋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清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AJN41T2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永龙盛世龙泉一期第2栋负1层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市监处罚〔2026〕1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在贵阳订购的。涉案摩托车头盔是作为消费者购买摩托车赠送的产品。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规定,摩托车头盔作为消费者购买摩托车的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11-202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另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共购进40个,进价为10元/个。执法人员检查时店里面有39个摩托车头盔,另外1个头盔当事人陈述已赠送给消费者。涉案货值金额为400(40x10=400)元。因购买摩托车赠送的产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及其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1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国家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头盔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进货票据1份,现场录像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头盔属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事实。 案件性质: 1.当事人经营的头盔属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
当事人经营的头盔属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240.00)。
24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罗市监处罚〔2024〕110006号
经查,2024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罗甸县龙坪镇永龙盛世龙泉一期第2栋负1层4号的罗甸县强旋电动车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有待销售电动自行车:①该车铭牌上有“制造商: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商标:绿源,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4010Z,制造年月:2024年1月”等信息,该车辆合格证有:“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09056DZG65LD100,整车编码:192822401567152,车辆生产者(制造商):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产品型号:TDT24010Z ,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97880,车身颜色为:红/灰/黑,车辆制造日期:2024-01-17,合格证右上方附有该车辆外形简图”等信息。②该车铭牌与车①一致,该车辆合格证有:“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09056DZG65LD100,整车编码:192822401567350,车辆生产者(制造商):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产品型号:TDT24010Z ,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97880,车身颜色为:黑/黄,车辆制造日期:2024-01-17,合格证右上方附有该车辆外形简图”等信息。执法人员用钢卷尺(器具名称:钢卷尺,检定单位:贵州省计量测试院,证书编号:519184020,检定结论:符合Ⅱ级要求,检定日期:2023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9日)现场对上述车辆鞍座长度进行测量,上述车辆鞍座测量长度均为53厘米,530毫米。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发送《认证证书协查申请表》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协查上述车辆与强制性认证证书认证车辆是否一致。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复函,复函内容为:“来函所查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T24010Z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所查产品实物(整车编码:192822401567152、192822401567350)安装了超长鞍座和车体底座,与认证车型不一致,不能在原证书基础上变更/扩展,也不能重新申请认定。”等内容。即执法人员发现的上述当事人待售电动自行车与该型号电动自行车获得的CCC认证证书不一致。 另查,经当事人自述上述车辆是从广西基地购进,进价是1300元/台,进货票据丢失,无法找到。销售价格是2080元/台,销售台账丢失。执法人员检查时店里面待销售电动自行车2辆,当事人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4160(2x2080=4160)元。由于当事人进销售台账无法提供,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及其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14张,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张,现场录像光盘1张,《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1份,《认证证书协查申请表》1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强制性产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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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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