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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超越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强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2J4UDT1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下畈村庄墩北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6
(2024)浙0213民初3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奉化超越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赵**,嘉兴市互信五金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03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奉化超越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嘉兴市互信五金有限公司;赵传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6〕657号
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下畈村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住所标注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杜家村西1号,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4日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下畈村的生产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尚未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到上述地址且仍在从事经营活动。随后,办案人员相继开展了对刘强的询问和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调查活动。三、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工艺品加工制造业务,而且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下畈村,但是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标注的是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杜家村西1号,两个地址并不一致。我局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对当事人下发了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甬奉市监责改〔2026〕0416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其违法行为和违反的相关法律,并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4日之前进行改正。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没有异议。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尚田街道下畈村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依旧位于此处并对外经营,同时未对营业执照的地址进行变更。当事人现场承认其依旧处于对外经营的状态,对此没有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开始搬到奉化区尚田街道下畈村开始经营,期间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变更。因当事人未对经营情况进行记账,搬到奉化区尚田街道下畈村之后的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变更营业执照,依旧处于对外经营状态的事实;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不相符的情况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6.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发现当事人处于对外经营的现场情况;7.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文书送达地址。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接受问询,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认定其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可以给予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处罚。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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