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德民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德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622MA452FG29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淇县西岗乡西岗村37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淇市监处罚〔2026〕254号
5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相关情况,获取《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经营者冯德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里提到的该猪肉提供者冯德军进行询问,调查其让当事人经营者冯德民代卖的经过。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3日登记办理名称为“淇县德民肉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生鲜猪肉零售。当事人陈述:2026年5月12日其邻居冯德军家里办喜事,结束后剩余30Kg猪肉(自养自宰),冯德军让当事人把30Kg猪肉给卖了;当事人在明知冯德军让卖的30Kg猪肉无检疫验讫滚章、肉品品质检验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却在店内销售, 2026年5月15日在销售过程中被我局查获,截至案发一共销售4斤,销售金额为26元。剩余28Kg被我局扣押。
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390(60斤*6.5元/斤)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当事人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照市场监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警告;
2.没收猪肉28Kg;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