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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巧慧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6TYBH2F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旗良路92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4
买卖合同纠纷
栖霞市永宏标准件门市部
栖霞市人民法院
2
2026-08-0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26-07-2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4
2026-07-21
买卖合同纠纷
栖霞市永宏标准件门市部
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栖霞市人民法院
5
2026-03-06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文成立心建材有限公司
黄**,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6
2026-02-02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文成立心建材有限公司
耿**,黄**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7
2025-08-25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6-09
(2025)浙0327民初1725号
合同纠纷
苍南县昌发五金店
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鲍**
苍南县人民法院
9
2025-06-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05
(2025)内2591民初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林郭勒市鸿磊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2
买卖合同纠纷
栖霞市永宏标准件门市部
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栖霞市人民法院
2
2026-05-19
买卖合同纠纷
栖霞市永宏标准件门市部
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栖霞市人民法院
3
2025-04-09
(2025)浙0327民初1725号
合同纠纷
苍南县昌发五金店
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苍南县人民法院
4
2025-04-09
(2025)浙0327民初1725号
合同纠纷
苍南县昌发五金店
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苍南县人民法院
5
2024-11-21
(2024)浙0383民初16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港市庆刷建材经营部
宋**,党**,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龙港市人民法院
6
2024-07-23
合同纠纷
龙港市庆刷建材经营部
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港市人民法院
7
2024-07-23
合同纠纷
龙港市庆刷建材经营部
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港市人民法院
8
2024-03-28
(2024)鲁06民终9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
裁判文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5-03-27
(2024)宁0181执314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0-24
2023-12-13
(2023)苏0113民初1191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南京某某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42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5-30
2024-03-27
(2024)鲁06民终9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栖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4-08
2024-01-24
(2024)苏01民终122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某公司、南京德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28
2022-03-24
(2022)津0110民初49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王**、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应急罚(2026)11号
经调查,你(单位)2026 年 4 月 22 日 18 时 45 分,位于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项目生活区门口一处供水阀门并内发生一起中毒室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80 万元。天津市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制度,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要求进行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走过场,在作业过场中未能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交底,对现场违章作业失察。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人民币 500000 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博乐市应急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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