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高安寅涵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9TPFG3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东路2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48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中旬在其拼多多店铺上架粉中冠®碱水面挂面,在商品界面发布了含“低糖高蛋白”等字样的宣传图片,而该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的蛋白质含量为11.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8%,碳水化合物含量为74.0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每100克的蛋白质含量≥20%NRV可声称为高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含量≤5g/100g(固体)可声称为低糖,故该商品不属于低糖高蛋白质食品。上述商品的相关广告图案和广告语为当事人委托某设计员设计制作并发布,共花费了75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为75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送审核机构审核。
3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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