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八十三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77NLWY0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和畅园门面111号(75区1丘46栋2-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市监处罚〔2026〕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2月10日前整改完。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向我局上报了整改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3日对整改问题进行回头看时,发现货柜上维生素C咀嚼片、碳酸钙D3咀嚼片(II)、多维元素(21)、蒲地蓝消炎片、迪巧碳酸钙D3(I)、励全碳酸钙D3片(I)、白云山蜜炼川贝枇杷膏、天士力穿心莲内酯滴丸、眼部热敷贴、复方感冒灵颗粒、白云山蛇胆川贝枇杷膏未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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