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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C0UWR44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永泰镇洋塘村委彭家村898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2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生产了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326桶,其中出厂检验使用了2桶、留样4桶,成品入库320桶。该批次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标示生产批号20250503,生产日期20250503,商标航天优贝,净含量300ml(15mL/袋×20袋)/桶,产品标准号GB24154,生产企业江西沃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98212026,出品商江西优康实业有限公司,其中营养成分维生素C标示100mg/100ml。该批次产品所使用的纸罐由出品商江西优康实业有限公司印制提供。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入库的320桶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销售至江西优康实业有限公司,售价为3元/桶。2025年5月20日,江西优康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320桶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销售至临沂科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2026年4月27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在临沂科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快手宝蓓臻高科智专卖店)对该批次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该研究院检测,维生素C项目实测值为3.86mg/每日(标准指标15-100mg/每日),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生产了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486桶,其中出厂检验使用了3桶、留样3桶,成品入库480桶。该批次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标示生产批号20250703,生产日期20250703,商标嬰合堂,净含量360mL(15mL/袋×24 袋)/桶,产品标准号GB24154,生产企业江西沃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98212026,总经销广州广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营养成分维生素C标示100mg/100ml。该批次产品所使用的纸桶、卷膜及外箱均由总经销广州广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提供。2025年7月9日,当事人将上述入库的480桶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销售至广州广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售价为2.5元/桶。2026年5月28日,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三亚吉阳爱亲贝贝母婴生活馆对该批次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该中心检测,维生素C项目实测值为13.3mg/每日(标准指标15-100mg/每日),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5月26日、2026年6月15日启动召回程序,采取召回措施,截止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共召回涉案批次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59桶、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18桶。2026年6月8日、7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召回产品及留样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向当事人作出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单证、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证实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故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不予扣除。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维生素C+双铁特膳饮的货值金额为324桶*3元/桶=972元,违法所得为(320-59)桶*3元/桶=783元;不合格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的货值金额为483桶*2.5元/桶=1207.5元,违法所得为(480-18)桶*2.5元/桶=1155元。货值金额共计972元+1207.5元=2179.5元,违法所得共计783元+1155元=1938元。 另查明,①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接骨木莓牛脾肽特膳饮(生产日期:20241203,不合格项目维生素B1、维生素B2)、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红枣味)(生产日期:20250403,不合格项目维生素C)受到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市监处罚〔2025〕42号);②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50%葡萄糖饮品(蓝莓味)(生产日期:20250502,不合格项目维生素B1、维生素C)受到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市监处罚〔2026〕29号);③2026年2月3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双锌益生元液态饮(生产日期:20250713,问题项目钠、锌)受到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市监当场处字〔2026〕10-11号);④2026年2月14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双钙+VD 特膳饮(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日期:20240903,不合格项目维生素D) 、双钙骨胶原蛋白肽液体饮(草莓味)(生产日期:20251103,不合格项目维生素D)和双钙+D3特膳饮(生产日期:20250403,不合格项目维生素D)受到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市监处罚〔2026〕57号)。
1.没收违法所得1938元;2.并处罚款94999元。罚没款合计96937元,上缴国库;3.责令停产停业20天。
94999.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樟市监处罚﹝2026﹞57号
当事企业在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永泰镇洋塘村委彭家村898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明: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运动营养食品双钙+VD特膳饮(补充能量类),商标:妈咪爱小叮当,规格型号:300ml(15ml/袋×20袋)/盒,生产日期:20240903,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JDS202520132)显示,检测项目维生素D,计量单位μg/每日,标准指标:1.5-10,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0.10μg/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运动营养食品双钙骨胶原蛋白肽液体饮草莓味(补充能量类),商标:嬰合堂,规格型号:360ml(15ml/袋×24袋)/罐,生产日期:20251103,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SN2501030)显示,检测项目维生素D,计量单位μg/每日,标准指标:1.5-10,实测值:16.8μ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运动营养食品双钙+D3特膳饮(补充能量类),商标:妍佑康,规格型号:300ml(15ml/袋×20袋)/罐,生产日期20250403,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912500001318)显示,检测项目维生素D,计量单位μg/每日,标准指标:1.5-10,实测值0.334μ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三个涉案产品维生素D检验结果均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附录A 可选择添加的营养素及含量要求“运动营养食品可以添加表 A.1中的一种或多种营养素,其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A.1的要求。 表A.1 运动营养食品可添加的营养素种类及含量 种类:维生素 D/μg ,含量(以每日计)1.5-10”的要求。 截至案发之日,1.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双钙+VD特膳饮(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306盒,其中3盒出厂检验使用,3盒存放至常温留样库,300盒销售至北京金善恩生物科技有有限公司,销售单价2.5元/盒,成本1.34元/盒,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布召回通知。 2.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双钙骨胶原蛋白肽液体饮草莓味(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366罐,其中3罐出厂检验使用,3罐存放至常温留样库,360罐销售至广州广济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2.5元/罐,成本1.43元/罐。2026年2月4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布召回通知。 3.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双钙+D3特膳饮(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294罐,其中3罐出厂检验使用,3罐存在至常温留样库,288罐销售至江西智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2.5元/罐,成本1.34元/罐。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布召回通知。 综上,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370元,违法所得1067.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七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67.28元 二、处罚款95000元 三、责令停产停业10日 综上,处罚没款共计96067.28元上缴国库。
95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3
樟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5年5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50%葡萄糖饮品(蓝莓味)(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商标:颜小妮和图形、规格型号:100mL(20mL*5支)、生产日期:2025-05-0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NO:BCS25090024《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维生素B1,计量单位:mg/每日,标准指标:0.2-4(GB24154-2015);≥0.64(产品明示的80%),实测值:0.421,检验依据:GB5009.84-2016(第一法);检验项目:维生素C,计量单位:mg/每日,标准指标:15-100(GB24154-2015);≥16.0(产品明示的80%),实测值:未检出(检出限:0.1mg/100g),检验依据:GB5413.18-2010。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B1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明示要求,维生素C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并出具NO:CAIQR0025000059001《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及计量单位:维生素B1,mg/每日,判定依据:GB24154-2015,标准指标:0.64-4,实测值:0.427,检测依据:GB5009.84-2016(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项目及计量单位:维生素C,mg/每日,判定依据:GB24154-2015,标准指标:16.0-100,实测值:未检出(检出限:0.1mg/100g),检测依据:GGB5413.18-20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维生素B1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维生素C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标签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2025年5月2日,当事人以1.65元/盒的成本生产了一批次50%葡萄糖饮品(蓝莓味)(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商标:颜小妮和图形、规格型号:100mL(20mL*5支)、生产日期:2025-05-02)840盒,以2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海南万民康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涉案产品货值金1680元,违法所得294元。 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告知后立刻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召回,共计召回该批次食品289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监督当事人对召回的食品进行了销毁。
一、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二、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4
樟市监处罚﹝2025﹞42号
2025年5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产品名称:接骨木莓牛脾肽特膳饮、商标:金盾优贝、规格型号:300mL(15mL*20)/桶、生产日期:2024-12-03、质量等级:/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No:2510925205《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食品名称:接骨木莓牛脾肽特膳饮,检验项目:维生素B1,计量单位:mg/日,标准指标:0.48~4,实测值:0.219,检验依据:GB5009.84-2016(第一法);检验项目:维生素B2,计量单位:mg/日,标准指标:0.24~2,实测值:0.142,检验依据:GB5009.85-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B1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维生素B2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28日,我局接到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接骨木莓牛脾肽特膳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6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食品复检结果通知书》及编号:832500000023《检验报告》,显示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 2025年6月3日,我局接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宜市市监稽食交办[2025]14号《案件交办通知书》,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产品名称: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红枣味)、规格型号:360mL(15mL/袋*24袋)/桶、生产日期:2025-04-03、质量等级:/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NO:(2025)GJZ3-00029《检验报告》连同证据材料交给我局办理,我局决定并案处理。 当事人对“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红枣味)”的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6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食品复检结果通知书》及编号:832500000023《检验报告》,显示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与南昌优贝聪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贴牌商品销售合同》,由南昌优贝聪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外包装生产了一批次的“接骨木莓牛脾肽特膳饮”(商标:金盾优贝、规格型号:300mL(15mL*20)/桶)624桶,以2元/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南昌优贝聪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当事人与广州广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贴牌商品销售合同》,由广州广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外包装生产了一批次的“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红枣味)”(规格型号:360mL(15mL/袋*24袋)/桶)264桶,以2.4元/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广州广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两批次的食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两种检验结果提出复检,复检结果均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接骨木莓牛脾肽特膳饮”624桶,外包装价格1元/桶,生产成本1.4元/桶,销售价格2元/桶。当事人共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红枣味)”264桶,外包装价格1元/桶,生产成本1.8元/桶,销售价格2.4元/桶。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2769.6元,违法所得532.8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532.8元; 二、处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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