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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之树(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孝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ELDYRG8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南路西段107号(互联网家居展示中心)3幢2-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6〕251号
经查明,当事人空之树(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5月26日,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和进口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从新西兰的奥拉营养有限公司购进一批食品“强化锌运动营养食品 补充能量类”在国内进行销售。该款进口食品的标签标注内容包含,营养成分表: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锌,其中钠项目为每份(10毫升)含量2毫克。配料:水、木糖醇、蓝莓果粉、葡萄糖酸锌、浓缩树莓汁、乳酸锌、柠檬酸;适宜人群:运动人群;原产国:新西兰;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CNZL15042401240001;中国总经销:空之树(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300毫升(30×10毫升);保质期:24个月。该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8日的进口食品同一批共销售9罐至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美玲贝齐百货商店。2026年4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9罐进口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经复检机构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复检不合格。上述进口食品在抽检检验时售价298元/罐,故本案货值2682元。当事人购进价格为38.5元/罐,销售给分销商为62.66元/罐,故本案违法所得为217.4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No:YS26061400402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4.复检受理通知书、食品安全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食品安全复检结果通知书、复检《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复检结论仍不合格;5.询问笔录2份,产品外观照片1份,销售发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进口食品的经过;6.新西兰奥拉营养有限公司资质、食品配料说明、营养成分表说明、翻译公司资质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抽检食品的基本情况;7.报关委托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抽检食品进口的相关情况;8.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食品召回公告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9.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7.44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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