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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维哥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家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7MABN0MCF7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天柱县凤城街道北部新区蓝天房地产11号楼9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烟处﹝2026﹞第47号
2026年08月10日09时3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2026年0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正在对举报线索中提到的快递单号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批快递已运输至凯里市洗马河街道赖坡街上171-174号门面凯里市白果井绿谷超市门口。2026年08月11日15时51分,发现一辆颜色为摩登金斯柯达牌车牌号为贵H36B82的车辆正在装运该批快递包裹上车,执法人员从该车后排座、后备箱内现场查获34个快递包裹,快递包裹内装有84mm红旗渠(雪茄)卷烟338条、84mm黄金叶(小目标)卷烟26条,在该车辆旁边、绿谷超市门口冰柜前一印有“2025版PLA可降解大吸管”字样的纸箱内查获84mm云烟(紫)卷烟60条、84mm贵烟(喜)卷烟10条、89mm中华(金中支)卷烟1条,检查过程中,韵达快递员于17时45分又送了9个快递包裹至凯里市洗马河街道赖坡街上171-174号门面凯里市白果井绿谷超市门口,该9个快递包裹内装有84mm红旗渠(雪茄)卷烟54条,签收人为当事人杨家维。执法人员共查获84mm红旗渠(雪茄)392条、84mm黄金叶(小目标)26条、84mm云烟(紫)60条、84mm贵烟(喜)10条、89mm中华(金中支)1条,共计五个品种489条卷烟。当事人杨家维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杨家维邮寄卷烟的数量超过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其行为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按法定程序对查获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6年08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凯里市洗马河街道赖坡街上171-174号门面凯里市白果井绿谷超市门口查获84mm红旗渠(雪茄)卷烟392条、84mm黄金叶(小目标)卷烟26条、84mm云烟(紫)卷烟60条、84mm贵烟(喜)卷烟10条、89mm中华(金中支)卷烟1条,共计五个品种489条卷烟。是当事人通过网络在外地出资购买后,委托出卖方通过京东、圆通、申通和韵达等快递公司邮寄运输到凯里市洗马河街道赖坡街上171-174号门面凯里市白果井绿谷超市门口,快递刚刚投递至现场,拟签收该批卷烟后装车运输至其他地方时被我局查获。该批快递处于寄递流转过程中,其邮寄运输卷烟的数量超过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以上查获的卷烟经凯里市烟草专卖局进行真伪识别,结论为真品卷烟。由于以上查获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无法查清,根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第四条第(一)项、《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4〕14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下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6〕5号)文件零售价计算查获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为:84mm红旗渠(雪茄)392条×每条50.00元=19600.00元、84mm黄金叶(小目标)卷烟26条×每条140.00元=3640.00元、84mm云烟(紫)卷烟60条×每条130.00元=7800.00元、84mm贵烟(喜)卷烟10条×每条160.00元=1600
本局认为,当事人杨家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之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询问时已承诺不再超限量邮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 号)及《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3440.00元4
33440.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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