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云挺 | 注册资本:4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6LKGE8B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季庄村北8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6﹞568号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2026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轮胎花纹深度尺有效日期至2026年6月25日,自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15日,当事人共使用无合格有效计量溯源证书轮胎花纹深度尺4次对4辆大型货车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每辆车收费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800元。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轮胎花纹深度计;2。通报批评;3。罚款29000元。
29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2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6〕280号
车牌号为晋BX6015、津CE8919、京APU927、京AJU267、津RJN136、津AFA2739、京A2W269的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进入外廓尺寸自动测量区,并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区检测完毕后驾驶车辆进入底盘动态检验区。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十五条第三款“在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当事人上述行为未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移动性质的检验区域(底盘动态检验区)。
车牌号为津RSF729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上显示,引车员为张德勇,对应检验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时53分17秒-10时39分27秒;车牌号为津C6C340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上显示,引车员为张德勇,对应检验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10时12分31秒-10时42分49秒。两辆车的引车员为同一人,但检验时间有重叠。当事人确认车牌号为津RSF729的引车员为张德勇,车牌号为津C6C340的的引车员为刘洪建。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当事人上述行为未能追溯到检验员。
当事人在2026年4月21日及之后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满足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行为的构成要件。
责令当事人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3
津市监执垄罚〔2024〕12号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
-
-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024-10-15
4
津市监执垄罚〔2024〕12
当事人及其他涉案经营者均为在本市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经营者。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参加会议、沟通经营信息、参与合作款分配、制定惩戒措施等手段达成并实施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上述行为限制了各经营者进行价格竞争的幅度,提高了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在本委立案前申请宽大,主动向本委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被确定为第一顺位,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极大程度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同时,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停止涉嫌违法行为,且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的规定,本委对当事人免除全部罚款的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