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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祥鑫瑞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涛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AL31EW4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猴场镇群发社区五组玉家丫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8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16日,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执法人员到贵州鸿祥鑫瑞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原味鸡尾串时将原材料解冻去黄后即穿串速冻包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食品,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询问笔录三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4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指定四分局执法人员张勇、胡西妹负责办理,2026月4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市监强制〔2026〕40号)、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6〕40号)各1份,对当事人涉嫌未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的食品进行扣押,拍摄照片7张;2026年5月12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涛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其生产食品的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3日,对该公司员工朱敏进行询问,调查了解该食品的生产流程,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食品的生产投料记录、包装记录 、《作业指导书》各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在威宁县猴场镇群发社区五组玉家丫口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从事速冻食品、肉制品加工销售。2026年4月16日,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执法人员到贵州鸿祥鑫瑞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食品。经调查,该公司于2026年3月招聘新员工后,未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培训,致使该员工在加工被查获的20袋原味鸡尾串(品名:原味鸡尾串,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配料:鸡尾、食用盐、饮用水,执行标准:GB19295,生产日期为2026.3.29、2026.4.10的各10袋,保质期均为:冻品-18℃以下保存12个月)时未经过添加食用盐腌制步骤,将原材料解冻去黄后即穿串速冻并包装放于库房待销售,用于加工上述原味鸡尾串的鸡尾为当事人从乌当区新闵贵食品经营部购进的“濮阳禾丰”鸡尾,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8日,执行标准:GB2707,保质期:冻品-18℃以下保存12个月。被查获的原味鸡尾串销售价格为100元/箱,每箱里面有10袋,即10元/袋。截至2026年4月15日,这20袋原味鸡尾串未进行销售。故该案货值金额为:10元/袋×20袋=2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原味鸡尾串”未按食品生产许可时提交的工艺流程生产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2026.3.29及2026.4.10的各10袋原味鸡尾串产品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生产“原味鸡尾串”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扣押的20袋原味鸡尾串;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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