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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心联心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1MA6P0TQPX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A2地块负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6〕51号
当事人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家用水龙头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的规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的规定; 当事人以虚假的商品标准销售白蘑菇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
1.对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水嘴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2.对当事人以虚假的商品标准销售商品(白蘑菇)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2元,处违法所得13.2元三倍即罚款39.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39.6元,上缴国库。
1039.6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2
呈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2月25日销售的山药(淮山药)和番木瓜分别是当事人从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和金马正昌水果批发市场购进的,没有固定商家。山药(淮山药)购进了20公斤,当天抽检时山药(淮山药)抽检3.696公斤(已支付购样费用),该批次山药(淮山药)的成本价是6.50元/公斤,销售价为9.98元/公斤,山药(淮山药)货值金额199.60元,违法所得69.60元; 番木瓜购进了13公斤,番木瓜的成本价是6.69元/公斤,销售价为9.98元/公斤,当天番木瓜抽检4.222公斤(已支付购样费用),番木瓜货值金额129.74元,违法所得42.77元。 截止2026年1月19日,上述批次山药(淮山药)和番木瓜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329.34元,违法所得共计112.37元。当事人在2026年1月19日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该批次山药(淮山药)和番木瓜的《检验报告》后,于同日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消费者发出《召回通知书》,据当事人陈述,截止2026年3月12日没有消费者前来退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山药(淮山药)和番木瓜,也没有消费者反馈食用上述批次山药(淮山药)和番木瓜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2.37元;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 行为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12.37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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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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