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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馨和酱菜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勇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MA6K45BX1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太平镇白石地村委会白石地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姚处罚﹝2026﹞88号
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姚安县太平镇白石地村委会白石地三组从事酱菜加工销售活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6年4月28日生产了“酸腌菜”30箱(2袋/箱)60袋(5KG/袋),并以2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6年5月14日,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酸腌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12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酸腌菜”抽样送检9袋,售出41袋,剩余的10袋被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依法进行查扣。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腌菜”货值120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酸腌菜”加工原材料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凭证,该案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应为“从重”,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综合裁量参考因素后,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裁量等级为“一般”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5100元以上79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510元以上790元以下罚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酸腌菜)的违法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予罚款7000元。
7000.00元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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