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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远大质检鉴定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志永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MA0QF2DK42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镇一街道荷花市场对过A号楼,北三单元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岫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2026年5月7日,本局联合市局专家检查,查实当事人存在授权签字人不在岗,检验证书无授权签字人签发鉴定证书2份(检测编号分别为:ZS26083431、ZS26083432),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定整改期限至2026年6月7日,当事人已签收并完全知晓全部整改要求。当事人组织自查整改,但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人员管控缺位,未落实证书签发管控要求。2026年6月12日本局复核检查当日,授权签字人曹园园不在经营场所,在岗普通工作人员直接出具2份珠宝玉石鉴定证书(编号:ZS26102565、ZS26102566),仅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经过授权签字人曹园园审核、签字签发。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且出具的违规检验检测报告低于5份,且未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适用一般裁量标准:处9000-21000元罚款。”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岫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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