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KD7893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68号1幢1楼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1
(2026)浙0113民初754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6-09-03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融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融望迎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3
2026-08-31
(2026)浙0113民初502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4
2026-08-04
(2026)浙0113民初502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5
2026-08-03
(2026)浙0113民初601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桥分公司,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6
2026-07-02
(2026)浙0113民初48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杭越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7
2026-06-08
(2026)浙0113民初397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百翡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8
2026-05-12
(2026)浙0113民初33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娅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9
2026-04-16
(2026)浙0111民初12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乾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10
2026-03-30
(2026)浙0113民初115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融鑫翰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10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融望迎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8
2025-12-10
(2025)浙0110民初3175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与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25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对杭州某公司的两台电梯(出厂编号:XODTG03261、XODTG03260)年度维保过程中,在未足项完成全部维保项目的情况下即在维保单上勾选正常并上传系统。虽然当事人表示其有维保人员余某某、杨某某在当日傍晚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后续补充维保,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未有第三方可以证明存在该情况,决定对该情况不予采信。同时,当事人在对某小区的8台电梯维保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项目(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未维保的情况下,即在维保单上勾选正常并上传系统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参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对杭州某公司的两台电梯(出厂编号:XODTG03261、XODTG03260)年度维保过程中,在未足项完成全部维保项目的情况下即在维保单上勾选正常并上传系统。虽然当事人表示其有维保人员余某某、杨某某在当日傍晚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后续补充维保,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未有第三方可以证明存在该情况,决定对该情况不予采信。同时,当事人在对某小区的8台电梯维保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项目(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未维保的情况下,即在维保单上勾选正常并上传系统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参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3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杭临市监处罚〔2026〕171号
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际并未逐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却直接录入维保信息、填写维保卡并制作纸质维保单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件A1中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的具体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4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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