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文轩阁文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丽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02MA73MYH62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红旗街116号(融媒体中心2号家属楼下)126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崆)市监罚〔2026〕240号
经查,该店位于平凉市崆峒区红旗街第一小学对面,属于校园周边经营门店,该店门口摆放有商品“最强火焰刀(地铁逃生合金模型)”5把,产品无玩具警告标识、无包装标识信息(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产品规格、等级、无所含主要成分),且无玩具警告标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中附录A(规范性目录)警告中A.1“玩具对使用者的限制应当至少包括使用者的最小或最大年龄限制”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中5.7.2玩具警告标识:“玩具警告标识应包括以下要求:a) 为确保玩具使用安全,如需要,应提醒使用者或其监护人对于玩具使用中所涉及的内在危害和伤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风险。d) 警告语应当以“警告”、“注意”开头。e) 对在玩具购买起决定作用的警告语,如标注使用者最小或最大年龄及附录A中规定的适用警告语,应出现在消费包装上,或令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清楚看见。”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无玩具警告标识、无包装标识信息(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产品规格、等级、无所含主要成分)的产品,当事人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予以确认。
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从平凉市崆峒区流行季玩具批零部购进“最强火焰刀(地铁逃生合金模型)”1盒,每盒装有12把,购进总价42元,零售价5元/把;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剩余5把,货值金额共计60元;共销售7把,获利10.5元(零售价×售卖数量-购进单价×售卖数量=违法所得),属违法所得。
对崆峒区文轩阁文具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6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5元;
3.没收非法财物:“最强火焰刀(地铁逃生合金模型)”5把;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70.5元,大写柒拾元伍角整。
60.00元
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