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道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668876045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磨街乡刘门村泰安路190A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2025)沪0117民初200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力威(上海)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8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跃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0-1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3-06-02
(2023)豫01民初3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4-20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一矿
德州赛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9-24
(2021)鲁1481民初15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州赛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一矿,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
乐陵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9
2021-08-17
(2021)鲁14民辖终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一矿、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水罚决字(2026)第6号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2025年度取用水量已经超出取水许可规定的全年审批量,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罚款贰万肆仟圆整。
24000.00元
禹州市水利局
2026-09-18
2
禹市监处罚〔2026〕337号
经查,该单位正在使用的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A-5T;河南巨人起重机有限公司;跨度13.69m,起重量5t,起升速度8m/min,工作级别A5,运行速度20m/min)是当事人2007年购进的,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最近两天因为其他设备检修,有零星货物装卸,工作人员使用了这台起重机,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使用。截止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1台;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3
豫(许)煤监管罚〔2025〕中006-1号
1.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沟底下行侧乘人站点路面未进行防滑处理;四部架空乘人装置机尾处乘人吊椅距底板高度不足0.1m;2.23305运输顺槽车场溜矸眼上口未安装视频、防护设施及信号装置;3.23305底抽巷Ⅰ联巷1组1-4号4个钻孔实际开孔位置与设计不一致。如:4号钻孔设计开孔位置距巷道左帮3m,实际施工开孔位置距左帮超过4m;2号钻孔与4号钻孔开孔位置设计为上下同列,实际左右错差0.5m;4.23303工作面在用和备用DW42型单体液压支柱20根,查矿井2024-2025年度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台帐,无DW42型单体液压支柱入井记录;5.23305运输顺槽车场掘进工作面实际运输路线与《23305运输顺槽车场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一致;6.23305运输顺槽车场使用支护锚索悬吊除尘风机;7.23303工作面第16#-17#架支架高低错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该区域煤墙片帮超过400mm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打设临时支护;8.23303工作面第110#架支架压力为8MPa,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9.23303回风顺槽使用的ZQL2×3200/16/32巷道超前支架第1#-4#架无支架压力表;10.23303工作面回风顺槽钻机处前后10m范围内巷道底板积淤,埋压道心无极绳绞车托绳轮,无法正常使用;11.-60m车场5T电机车后轮撒砂装置不撒砂;12.23303运输顺槽600m区域油脂存放处一台8kg干粉灭火器压力表损坏,该灭火器失效;13.矿井现有4台电机车,现只有3台电机车进行制动距离试验,型号为DXT/90电机车未做制动距离测试
给予警告,并处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114,000.00)的行政处罚。
114000.00元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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