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颈复康大药房松山区夏家店连锁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东东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MA0QX6TP6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水地商业街3号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6〕147号
现查明: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证据及当事人对购买证据的确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4日销售2盒云南白药气雾剂((产品批号:ZCC2543;有效期:至2028.02)、(产品批号:ZAC2509;有效期:至2027.11)),销售价格为45.00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销记录、供货企业资质、购进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因无相关联证据证明涉案药品的销售和其他销售情况,故本案货值金额为90.00元,违法所得为90.00元。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购销药品未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购销药品未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