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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六瑞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贵香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MA4KMPBT8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新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6〕181号
现查明,当事人武汉六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和6月28日向湖北正大有限公司共计采购1000件冰鲜小胸(规格:20kg/件,贮存条件:0-4℃冷藏保存,保质期:冷藏保存5天)存放于当事人食品原料冷库中,购进价为168元/件。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冷库中存放的冰鲜小胸(生产日期2026年6月15日)30件、(生产日期2026年6月16日)25件、(生产日期2026年6月26日)250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将未超过保质期的250件冰鲜小胸(生产日期2026年6月26日)于2026年7月1日当天退回湖北正大有限公司。经核查当事人电脑出入库记录及食品原料出入库台账,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进行食品生产销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1240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6年7月10日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将涉案食品送至华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另查明,当事人武汉六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生产雪花排条(速冻调制食品)(生产日期 2026年5月21日)124袋(880克/袋),其中120袋于2026年6月8日销往天香食品商行,2026年6月26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销售4袋。2026年6月2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该批次产品抽检结果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等文件。涉案雪花排条(速冻调制食品)生产成本为8.825元/袋,销售给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的4袋零售单价为15元/袋,销往天香食品商行的120袋批发销售单价为10.3元/袋,货值金额1296元,违法所得142.7元。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协助调查,说明生产销售情况,发出了产品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8月2日召回涉案产品40袋(880克/袋),同日对召回食品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并认真进行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2.7元,2.罚款20000元。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2.7元,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2
蔡市监处罚〔2024〕95号
现查明,当事人武汉六瑞食品有限公司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在其生产的“六瑞小小酥(迷你肉串)”、“川香鸡柳”产品上使用标注有:执行标准SB/T 10379,的标签。至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生产上述“六瑞小小酥(迷你肉串)”48件(10袋/件),生产成本102元/件(10袋/件),销售价115元/件(10袋/件);生产“川香鸡柳”11件(10袋/件),生产成本114元/件(10袋/件),销售价135元/件(10袋/件),销售额共计7005元。案发期间,当事人请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重新设计制作新版食品包装,即时向各级经销商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对召回上述“六瑞小小酥(迷你肉串)”23件(10袋/件)、“川香鸡柳”4件(10袋/件)进行加贴标签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2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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