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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凯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林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676142762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凯堡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58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7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6142762P,名称:秀山凯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林秋,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凯堡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茶叶制品生产:酒类经营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登记内容为:经营者名称:秀山凯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6142762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林秋;住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凯堡村;食品类别:茶叶及相关制品,许可证编号:SC11450024121899,有效期:2022年10月25日至2027年10月24日。当事人邓林秋在调查中陈述事实如下: 该公司的生产方式为买家下单后现场装袋包装,故上述两款产品均无生产记录且无存货,“茉莉花茶(香茗)”的售价为46.8元/袋,截止至6月17日,网店线上共计销售1袋,退款1袋,共计金额0元;“凯堡毛峰”的售价为60元/袋,截止至7月24日,网店线上共计销售3袋,退款2袋,共计金额60元。因没有建立线下销售台账,故不能提供销售记录。 涉案货值以及违法所得核算: 1.涉案货值 “茉莉花茶(香茗)”的售价为46.8元/袋,截止至6月17日,该公司网店线上共计销售1袋,退款1袋,共计金额46.8元;“凯堡毛峰”的售价为60元/袋,截止至7月24日,该公司网店线上共计销售销售3袋,退款2袋,共计金额180元。因没有建立线下销售台账,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线下销售额,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为226.8元(1袋×46.8元/袋+3袋×60元/袋=226.8元)。 2.违法所得 经查证属实,当事人已销售“茉莉花茶(香茗)”1袋,退款1袋,共计违法所得46.8元;销售“凯堡毛峰”销售3袋,退款2袋,共计违法所得18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226.8元(1袋×46.8元/袋+3袋×60元/袋=226.8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2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4﹞1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7月17日注册成立,在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凯堡村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销售单中发现出售了凯堡毛尖(规格:净含量250g)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6956659616038字样及标注执行标准GB/T14456,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该条码,显示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经我局核实,该条码属于秀山凯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日期:2018年11月20日。对标注的执行标准GB/T14456进行查询,发现执行标准没有标注完整。当事人使用该外包装共包装销售了6袋凯堡毛尖,销售价格为70元/袋,截止我局检查时,该批次凯堡毛尖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授权委托人黄胜前进行了询问调查,黄胜前表示对调查果无异议,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召回证明。综上,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70元6袋=42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2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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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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