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优质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751665601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老沙湾路305号(瑞隆油脂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19号
经检查,你公司于2021年开具23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品名为“*棉花*籽棉”,金额合计51,527,706.30元。经核实,你公司2021年因加工能力有限,且贷款额度不够导致无法兑付部分棉农资金,由上级总公司沙湾县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内部调配,将你公司无法兑付的部分籽棉调运至沙湾县锦棉有限责任公司,由沙湾县锦棉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该部分籽棉的收购、开票及加工,你公司实际未完成上述发票涉及的籽棉收购业务,故你公司未将上述发票入账、申报抵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之规定,你公司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关于开票发票与实际入账不符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你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复印件,你公司未按规定作废或者红冲发票清单,沙湾县锦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流水等。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政策不理解或适用错误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