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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公琴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2HTH0HX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科源路916号3幢1楼南侧(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2026)浙0784民初239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杭州知识矩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5-11-07
(2025)浙07民初112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永康市磊辉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启翼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05
(2025)浙07民初50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
金华市穆缘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7-11
(2025)浙07民初50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
金华市穆缘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5-20
(2025)沪0105民初126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吴*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8
(2025)新2922民初115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曾*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7
2024-07-15
(2024)沪0106民初1757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邵*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8
2023-04-06
(2023)浙07民初4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潘*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0-18
(2022)浙0803民初3257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
李**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0
2023-02-07
(2023)浙0803执140号之一
民事
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0-27
2022-10-24
(2022)沪73民初252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642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和2023年8月31日生产330跳绳用于销售,上述330跳绳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330跳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3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二项合计罚没3540元人民币。
33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2
永市监处罚﹝2026﹞33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4日和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科源路916号3幢1楼南侧的经营场所生产了一批不合格跳绳。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了一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筋膜枪。<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筋膜枪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跳绳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筋膜枪产品的行为:鉴于涉事产品不合格项目未对产品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属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決定予以从轻处罚。2、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跳绳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符合旧执行标准,因工艺材质等原因导致产品长度、质量等超出新执行标准要求,未对产品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属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没收上述不合格筋膜枪1台;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筋膜枪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跳绳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43元。上述2个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20483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筋膜枪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跳绳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筋膜枪产品的行为:鉴于涉事产品不合格项目未对产品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属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決定予以从轻处罚。2、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跳绳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符合旧执行标准,因工艺材质等原因导致产品长度、质量等超出新执行标准要求,未对产品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属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没收上述不合格筋膜枪1台;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筋膜枪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跳绳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43元。上述2个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20483元,上缴国库。
14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3
永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64号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科源路916号3幢1楼南侧(实际生产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科源路916号3幢1楼局部,3楼整层,4楼整层)的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3楼,4楼未安装喷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该单位所在建筑共四层,使用该建筑的1楼局部,3楼整层,4楼整层,建筑占地面积4200平方米,总面积9300平方米左右,员工人数13人,固定资产500万元左右,性质为丙类仓库,主要以塑料为主。依据《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为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之规定(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为严重违法情形;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为一般违法情形;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为较轻违法情形),该单位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给予永康市致佳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15000.00元
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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