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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嵩阳镇力王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力注册资本:2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MQBW54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嵩阳镇西南街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嵩处罚〔2026〕51号
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进行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现场查获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燃喜”单眼、双眼商用燃气灶各一台。其中单眼灶标注有“热负荷:2.0KW,额定燃气压力:5.0Kpa”字样;双眼灶标注有“热负荷:左2.0KW、右2.0KW,额定燃气压力:5.0Kpa”字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及附件:《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用燃气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具体对应上述《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中“产品种类及代码”为“商用燃气燃烧器具(2404)”;“产品适用范围”为“10.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炒灶类燃具”;“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为“10.炒灶类:炒菜灶”。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喜”单眼、双眼商用燃气灶,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昆明新广丰批发市场内的一家商户购进,购进数量为单眼、双眼灶各一台,购进价分别为:单眼灶60元/台、双眼灶120元/台,存于当事人店内销售,无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价格分别为单眼灶70元/台、双眼灶130元/台,至2026年3月30日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未销售出上述“燃喜”单眼、双眼商用燃气灶。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喜”单眼、双眼商用燃气灶的货值金额为20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的“燃喜”单眼、双眼商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其具有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规定的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情况,经综合裁量,当事人具有一般行政处罚情形,并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所指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210元。
21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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