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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昌顺源源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钰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422MAC7Q4A79K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南十村月牙社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罚〔2026〕102号
2026年5月29日,我局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签发的小米香醋和白醋的《检验报告》(NO:4303260406133-S、常 NO:4303260406134-S,被抽检单位为安定区根香园蔬菜水果店,标称生产者为会宁县昌顺源源食品厂)。小米香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会宁县昌顺源源食品厂进行了: 1.责令停产停业;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
0.00元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2
(会)市监罚〔2026〕1号
当事人生产的小米香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的行为,违反《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
对会宁县昌顺源源食品厂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5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450元,大写伍仟肆佰伍拾元整。
5000.00元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3
(会)市监罚〔2025〕79号
现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20422MAC7Q4A79K,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钰杰,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经营场所为会宁县会师镇南十村月牙社69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GSZFD620422230200030,有效期至2026年2月14日。 截止立案时至,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括现场检查发现的生料酒粬、大豆蛋白调味液、一水柠檬酸、苯甲酸钠等)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无使用台帐记录。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记录。因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生料酒粬存放在原料配料间,故有使用的嫌疑,我局视作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调查了解到,2024年5月7日当事人从广州市酒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万家兴"牌生料酒曲(外包装标示有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保质期8个月)1件(20袋*净重:1000g/袋),购进价格600元/件,即30元/袋*净重:1000g/袋,使用剩余数量9袋。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270元。因无使用记录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能够提供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0101和20250301的两批次小米香醋的合格检验报告,但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的产品小米香醋。 当事人使用大豆蛋白调味液和柠檬酸(一水柠檬酸)研发新产品食醋的半成品还贮存于生产车间搅拌罐内,尚未分装销售,已自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交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因半成品尚未分装销售,故我局视作未构成未在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成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括现场检查发现的生料酒粬、大豆蛋白调味液、一水柠檬酸、苯甲酸钠等)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和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使用台帐的违法行为已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市监责改〔2025〕16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市监当罚字〔2025〕105号)。
对会宁县昌顺源源食品厂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2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会市监强制〔2025〕6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扣押的物品;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