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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九丰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少帅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4MA0PQNK36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立业大厦北侧1012号门脸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394号
该店于2024年09月27日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该地址上进行经营,该药店执业药师吕艳芳一直担任该药店的执业药师,2025年11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执业药师吕艳芳因家中有事请假不在,也并未挂牌告知,负责人在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执法人员于2026年04月24日去该店进行第二次检查时,该店的执业药师吕艳芳因家中有事(家中有病人,一直在北京治病)请假不在岗,且并未挂牌告知,该店负责人又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据负责人说明,执业药师最近因家中有老人生病,一直在北京看病,请假不在。 另查明:后经我所执法人员调取该店视频显示,该店执业药师吕艳芳于2026年04月23日开始请假,未在岗,在此期间,负责人共销售处方药甲钴胺片、复方甘草片等4种,共计6盒。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该药店的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也没有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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