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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金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翠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MAC5LPJD3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马路社区白浪中路17号里1号1幢1-1(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堰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GEELY”(商标注册证号:1312014)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商标注册证号:57649721)“远程”(商标注册证号:83113996)为浙江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2024年10月6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个人(微信名称为收废品 老郑13733593688)收购一批中网,型号:E200,购进时该批中网均带有商标标识,其中26个带有“GEELY”商标标识,70个带有“远程”商标标识。价格:20元/个,一共付款1920元,未开发票,只有转账记录和进货记录。2026年1月14日销售上述中网“GEELY”标、E200“远程”标各1个,销售价格:30元/个,销售额共计60元,均由购买者上门购买,现金交易,无买家联系方式。 2024年12月6号,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山东彭建磊(微信号:wxid_dpihntdsgh1w22,微信名:青州唐骏五征凯马配件,手机号:13953623990)收购了两台旧驾驶室,一台为东风特汽,一台为吉利星智,收购时均不带商标标识,收购价格为5000元每台,合计10000元,未索取发票或进货票据凭证,只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2026年5月9号,微信备注名称为西安井鹏涛的个人(微信号:Jc4964;微信名:井鹏涛.豪沃轻卡解放轻卡)向当事人咨询吉利远程星智驾驶室总成价格,当事人报价12000元。双方达成约定后,当事人通过翻新上述收购的旧驾驶室,并更换新的配件,完成驾驶室总成的组装,并将从武汉圆方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吉利配件中心库)采购的“”车标标识使用到该驾驶室总成上。 本局对当事人调查时,相关供货人已将当事人微信、电话拉黑,无法联系,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留存的手机号码查找,也无法联系,故当事人购进的商品来源出处无法查证。 现查明,上述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中网、组装销售的驾驶室总成均属于汽车零部件,经查询《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标分类中属于?第12类?,具体群组为?1202?(汽车及其零部件)。上述使用“GEELY”商标标识的中网,包含于131201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上述使用“远程”商标标识的中网,与8311399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类似;上述使用“”商标标识的驾驶室总成,与5764972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类似。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当事人中网销售价为30元/个,约定的驾驶室总成销售价为12000元,故当事人经营上述3类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4880元;已销售2个中网,违法所得为60元。 案件调查期间,本局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已于2026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办理变更登记。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3类侵权商品,具体名称、型号和数量为:1、中网 型号:E200 数量:25个(带有“GEELY”商标标识);2、驾驶室总成 型号:星智 数量:1个(带有“”商标标识);3、中网 型号:E200 数量:69个(带有“GEELY”商标标识)。 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罚款1488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940元。
14880.00元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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