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笔架市场沈五水产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志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BTCQ00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笔架市场西边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42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在淘宝网上购买凯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TCS-120KG电子秤一台。于2025年11月23日放在其经营的水产品门市部,用于销售水产品过秤使用,并于当日在电子秤设置密码改变精准度。从2025年11月23日开始使用到2026年1月8日止,所销售的水产品在湘鄂农贸城购进(其中购进草鱼800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应收取货款6400元,每斤多称重0.1斤,多称80斤,多收640元,实收880斤的货款7040元;购进麻鲢706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应收取货款5648元,每斤多称重0.1斤,多称70.6斤,多收564元,实收776.6斤的货款6212元;购进花鱼355斤,销货价格为28元/斤,应收取货款9404元,每斤多称重0.1斤,多称35.5斤,多收994元,实收390.5斤的货款10934元;购进回古510斤,销货价格为15元/斤,应收取货款7650元,每斤多称重0.1斤,多称51斤,多收765元,实收561斤的货款8415元;购进黄古鱼496斤,销货价格为12元/斤,应收取货款5952元,每斤多称重0.1斤,多称49.6斤,多收595.2元,实收545.6斤的货款6547元;购进鲫鱼400斤,销货价格为9元/斤,应收取货款3600元,每斤多称重0.1斤,多称40斤,多收360元,实收440斤的货款3960元。购进财鱼219斤,销货价格为10元/斤,应收取货款2190元,每斤多称重0.1斤,多称21.9斤,多收219元,实收240.9斤的货款2409元。购进鳊鱼497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应收取货款3976元,每斤多称重0.1斤,多称49.7斤,多收397.6元,实收546.7斤的货款4373元),购进的水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全部销售金额49890元。当事人提供了水产品的进货单据,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的规定, 本案违法所得为498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凯丰TCS-120KG不合格电子计量台秤1台;
2.没收违法所得49890元
3.罚款1200元。
合计罚没款51090元。
12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