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六郎世纪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伟杰 | 注册资本: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BU09GU6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六郎乡两岔河村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207号
现已查明:1.当事人卤肉生产过程为卤制品原料解冻,清洗,烧开卤水,加入卤料,加入卤制品原料卤制,煮熟后加入味精、鸡精调味,焖制20分钟。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取得的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当事人从供应商处采购卤肉原料加工后直接销售给顾客,未批发给其他供应商进行二次销售,属于现制现售模式。
3.2026年3月1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加工销售卤肉。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对加工区域进行装修改造。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增加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
4.当事人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在其经营超市后方杂物间加工五香牛肉、鸭架、鸭胗/鸡杂、卤鸡爪、小鸡腿、猪肚、猪头肉、卤猪耳片、卤腊肠合计9个品种的卤肉,放置于超市保鲜柜销售。其中卤鸡爪销售50.85公斤,销售额3966.4元;卤香肠销售9公斤,销售额538.3元;卤牛肉销售29.26公斤,销售额3980.2元;卤鸭架销售18.32公斤,销售额725.7元;鸭胗/鸡杂销售14.4公斤,销售额1296.4元;小鸡腿23.98公斤,销售额1103.2元;卤猪肚销售17.03公斤,销售额1874.2元;卤猪头肉11.63公斤,销售额577.2元;卤猪耳片10.41公斤,销售额1228.7元。当事人食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加工销售卤肉货值金额为15290.3元。
5.当事人加工卤肉原料从郧西县城关镇老周兄弟冻货批发部购进,当事人采购鸡爪60公斤,采购额1980元;鸡翅根45公斤,采购额1700元;采购牛肉35公斤,采购额3360元;采购鸭架20公斤,采购额350元;采购生耳片15公斤,采购额1020元;采购鸭胗12公斤,采购额500元;采购猪头肉20公斤,采购额460元;采购香肠10公斤,采购额480元;采购猪肚20公斤,采购额960元。购进卤肉原料合计10810元。当事人用于加工卤肉的调味料从长江干货玉杰食品批发部购进,卤料现已使用完,无库存,卤料购进金额合计550元,原料购进金额共计11360元。当事人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加工销售卤肉期间扣除食品原料成本后,违法所得为3930.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30.3元;
2.罚款12232.24元。
罚没款共计16162.54元。
12232.24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