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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旭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甘州区南区甲醇燃料加注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4AD1A1C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张掖大道西侧、国道227线东侧、三星石化假日酒店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市监罚〔2026〕449号
现查明,2025年9月21日当事人从青海煜腾东程能源有限公司购进M100车用甲醇燃料(规格型号:M100)17.5吨(22115.51L),购进价格1730元/吨(1.37元/L),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12月9日,我局对上述M100车用甲醇燃料进行抽样并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检验,硫含量项目检验结果2.2mg/kg,技术要求≤1.0,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T42416-2023标准,其余项目符合GB/T42416-2023标准要求。2026年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HGW2025-0787),次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复检申请。2月25日,我局收到由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GW2026-0128)显示:硫含量项目检验结果2.1mg/kg,技术要求≤1.0,检验结论:该样品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T42416-2023标准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抽检同批次M100车用甲醇燃料后未对外销售,为测试M100车用甲醇燃料燃烧性能,拓展M100车用甲醇燃料销售市场,张掖市宏金雁再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注:总公司)对4辆车(车牌号:甘G19456、甘GCC400、甘GN0796、甘GSF799)进行改装使用抽检同批次M100车用甲醇燃料共1530.68L,未支付费用,其中我局对抽检同批次M100车用甲醇燃料查封前当事人使用572.34L,查封后使用958.34L,涉案M100车用甲醇燃料市场销售价3.09元/L,故查封后使用M100车用甲醇燃料货值金额2961.27元(958.34L×3.09元/L=2961.27元)。 还查明,当事人储存罐及配套加注机此前长期用于承运和加注高清洁车用燃料,储罐内壁、加注机管道及相关部件含有残留少量醇基燃料成分,该燃料含硫成分,甲醇根据其物理特性不含硫成分,且当事人先后于2026年1月20日、4月17日分别将储存罐内甲醇燃料送至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硫含量检验结果分别为0.8mg/kg、0.98mg/kg,技术要求≤1.0,符合GB/T42416-2023标准要求。故货值金额4729.80〔(958.34L+572.34L=1530.68L)×3.09元/L=4729.80元〕,无违法所得。
对张掖旭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甘州区南区甲醇燃料加注站进行了: 1.罚款:金额17751.2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7751.2元,大写壹万柒仟柒佰伍拾壹元贰角整。
17751.2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2
甘州市监处罚﹝2026﹞449号
现查明,2025年9月21日当事人从青海煜腾东程能源有限公司购进M100车用甲醇燃料(规格型号:M100)17.5吨(22115.51L),购进价格1730元/吨,购进时索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12月9日,上述M100车用甲醇燃料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硫含量项目检验结果2.2MG/KG,技术要求≤1.0,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T42416-2023标准,其余项目符合GB/T42416-2023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硫含量项目检验结果2.1MG/KG,技术要求≤1.0,检验结论:该样品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T42416-2023标准要求。另查明,当事人将抽检同批次M100车用甲醇燃料用于4辆机动车(车牌号:甘G19456、甘GCC400、甘GN0796、甘GSF799)测试甲醇燃料燃烧性能,未对外销售。至2026年3月3日共使用1530.68L,其中查封前当事人加注使用抽检同批次M100车用甲醇燃料572.34L,查封后加注使用958.34L,销售价格3.09元/L,故查封后使用M100车用甲醇燃料货值金额2961.27元。还查明,当事人储存罐及配套加注机此前长期用于承运和加注高清洁车用燃料,储罐内壁、加注机管道及相关部件含有残留少量醇基燃料成分,该燃料含硫成分,甲醇根据其物理特性不含硫成分,且当事人先后将储存罐内甲醇燃料送至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硫含量检验结果分别为0.8MG/KG、0.98MG/KG,技术要求≤1.0,符合GB/T42416-2023标准要求。故抽检同批次M100车用甲醇燃料共1530.68L,货值金额4729.80,无违法所得。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共计17751.2元的行政处罚。
17751.2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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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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