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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揭志波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MA391YJP4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新街交通路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9
(2026)赣1003民初26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徐*,徐**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
2026-09-09
(2026)赣1003民初26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徐**,陈*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3
2026-09-09
(2026)赣1003民初26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乐**,宋**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4
2026-09-08
(2026)赣1003民初26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翁**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5
2026-06-05
(2026)赣10民终6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6-01-28
(2026)赣1003民初1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7
2025-12-18
(2025)赣1003民初39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8
2025-10-28
(2025)赣1003民初34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9
2023-06-14
(2023)赣1003民初13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29
(2023)赣1003民初13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东乡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祝**,邓*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6
2023-08-03
(2023)赣1003民初13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11.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6〕60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日在当事人对其管理的佳和小区乘客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的乘客电梯有明显故障,且当事人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J市监特令[2026]第6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管理使用的电梯(佳和小区)其中1、6栋2单元电梯编号为:311010186202300354于2026年2月14日至3月30日开始电梯底坑有积水,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记录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上,并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2、1栋4单元电梯编号为:3110101862021C0024于2026年3月16开始电梯底坑有积水,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记录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上,并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也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据受托人乐晓育供述知晓上述两台电梯底坑积水问题,且向东乡区住房保障中心的分管领导汇报了,受托人陈述东乡区城投集团建设、设计佳和小区存在缺陷,未做电梯底坑的防水等工程,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对上述电梯故障进行修复,上述电梯底坑积水的故障应由东乡区城投集团来处理,但是相关部门一直未处理上述电梯故障。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提供了《佳和小区电梯渗水及相关部位漏水整改计划和措施》,上述电梯基坑部分渗水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由东乡区住房保障中心督促东乡区城投集团下属单位市政公司组织专业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对佳和小区电梯基坑渗水部位进行整改,工程预计在5月中旬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之规定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2025年本)》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6栋2单元电梯编号为:311010186202300354、1栋4单元电梯编号为:3110101862021C0024的两台电梯; 2、对安全总监徐国华、安全员进行通报批评; 3、处30000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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