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青阳禧燕滋补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琼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3GYUX6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社区宾阳路2-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4
(2026)闽0582民初8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高**
晋江市青阳禧燕滋补品商行
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1-031号
经查实,晋江市青阳禧燕滋补品商行是当事人开办的从事其他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该商行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阿胶糕,也未发现有制作阿胶糕相关设施设备。当事人称上述阿胶糕是业务员寄售,没有任何标签信息,总共两盒,销售两盒阿胶糕(销售额共计790元)给举报人。被举报后,当事人无法联系上业务员。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90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90元)
5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