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贵富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MA2BC8KL7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广陈镇前港村吴前浜6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9
(2022)浙0402民初12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
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张**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1
(2022)浙0402民初12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
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张**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3
2021-12-09
(2021)浙0402民初41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4
2021-08-25
(2021)浙0402民初41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5
2021-07-26
(2021)浙0402民初41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张*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6
2021-04-02
(2020)浙0402民初7972号
不当得利纠纷
荆门威玛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澳鑫织造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7
2021-03-26
(2021)浙0482民初7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朝阳箱包辅料厂
张*,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张**
平湖市人民法院
8
2021-03-08
(2020)浙0402民初7972号
不当得利纠纷
荆门威玛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澳鑫织造有限公司,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9
2021-01-27
(2020)浙0402民初7972号
不当得利纠纷
荆门威玛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澳鑫织造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0-11-16
(2020)浙0482民初2893号
不当得利纠纷
荆门威玛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冠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澳鑫织造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0
2022-09-26
(2022)浙0402执129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29
2021-12-14
(2021)浙0402民初41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8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17
2021-12-01
(2021)鄂0802执1149号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荆门市威玛贸易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张*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2-24
2020-12-03
(2020)浙0482民初2893号之二
不当得利纠纷
荆门威玛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冠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澳鑫织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2-23
2020-12-24
(2020)浙0482执230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平湖市永兴塑料五金厂、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30
2020-12-21
(2020)浙0482执227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平湖市宏业服饰辅料厂、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4
2020-12-15
(2020)浙0482执230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上海季安塑料制品厂、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01
2020-11-13
(2020)鄂0802民初85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荆门威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978758.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02
2020-10-22
(2020)浙0482民初3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联丰金属制品厂与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1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1-02
2020-10-19
(2020)浙0482民初3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季安塑料制品厂与平湖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14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236号
当事人2023、2024年度均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2025年9月15日,经本局发布报送年度报告催告公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年度报告,且当事人因未报送年度报告,已分别于2024年7月1日及2025年7月1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经营地址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在该登记地址处未发现当事人,本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表示自2018年11月16日开始至今一直停业没有营业。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调取了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已在税务系统中认定非正常。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