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台河鑫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晓梅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8W5370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华庭小区14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2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15年度至2021年度,当事人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022年度起,当事人停止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因而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度亦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2月3日、2026年3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向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两次邮寄送达《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提示书》,文书均因无人接收被退回。2026年3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公告于2026年4月3日届满30日,依法视为送达。 当事人未补报年度报告,亦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页面1张,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和主体情况; 2、现场笔录和照片各1份、我局两次邮寄的《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提示书》及回单2份、与当事人电话联系截图一份,证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至该案调查终结前未进行改正的事实; 4、公告截图1张,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发布《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限期补报年报、说明经营情况或办理注销的公告》满30天; 5、税务机关出具的当事人纳税申报查询信息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状态为清算; 6、现场检查视频、学府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 7、执法人员电子执法证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
2026-09-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