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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东方港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超群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2MA6N1P82X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北窑闽南建材家居城12栋113、11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6
(2022)云2501民初19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红河州东方港商贸有限公司
孙*
个旧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29
(2022)云2501民初19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红河州东方港商贸有限公司
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税稽罚〔2026〕34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你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发票金额合计8,379,646.06元,税额合计1,089,353.94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应予以处罚。 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取得营业收入未申报、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及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1,411,956.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650.77元、企业所得税2,215,891.54 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412项违法行为第4档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第501项违法行为第2档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偷税税款3,723,498.4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861,749.24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1,861,749.24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61,749.24元。
2361749.24元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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