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原姑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文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4MA742DYH5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东西协作产业园A1栋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30
2023-10-10
(2023)青0105民初66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昌德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高原姑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税稽二罚﹝2026﹞8号
(一)你单位存在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违法事实。1.签订买卖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2024年1月15日、2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计金额1,079,852.00元,未申报缴纳第1季度买卖合同印花税161.98元(1,079,852.00×0.03%×0.5)。(2)2024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1份,金额455,520.00元,未申报缴纳第2季度买卖合同印花税68.33元(455,520.00×0.03%×0.5)。(3)2024年7月17日、7月29日、8月11日、8月12日、8月19日签订买卖合同5份,合计金额258,806.68元,未申报缴纳第3季度买卖合同印花税38.82元(258,806.68×0.03%×0.5)。(4)2024年10月24日、12月8日、12月19日、12月21日、12月24日签订买卖合同6份,合计金额804,646.00元,未申报缴纳第4季度买卖合同印花税120.70元(804,646.00×0.03%×0.5)。以上合计,未申报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389.83元。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4年5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1份,金额116,000.00元,未申报缴纳17.40元,未申报缴纳第2季度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17.40元(116,000.00×0.03%×0.5)。3.签订借款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4年3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2份,合计金额5,0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第1季度借款合同印花税125.00元(5,000,000.00×0.0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第二十条“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一项“借款合同,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第三项“买卖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第五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之规定,未申报缴纳2024年第1季度印花税286.98元、第2季度印花税85.73元、第3季度印花税38.82元、第4季度印花税120.7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3:相关合同复印件,相关月份印花税申报表复印件,该证据用于证明你单位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事实,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6:询问(调查)笔录原件,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单位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事实,由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上述第3项、第6项证据材料,证明了你单位用于证明你单位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违法事实。(二)你单位存在少申报缴纳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1,123.03元的违法事实(详见《2024年企业所得税综合纳税调整表》)。未调整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27.60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和少缴税金及附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34.86元;少缴印花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2.23元,合计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22,460.51元。你单位本年度期末资产总额16,838,432.32元,从业人数27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223,814.49元,检查调增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246,275.0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313.7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190.72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23.03元。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之规定,少申报缴纳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1,123.03元。计算过程如下:223,814.49+23,427.60-434.86-532.23=246,275.00。246,275.00×25%×20%=12,313.75。12,313.75-11,190.72=1,123.03。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5:2024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该证据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6:询问(调查)笔录原件,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由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上述第5项、第6项证据材料,证明了你单位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对上述违法事实(一)、(二),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印花税532.23元、企业所得税1,123.03元处以1倍的罚款1,655.26元。
1655.26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