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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泽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316038136Y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3号第20层0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4
(2025)甘01民终1260号
劳动争议
甘肃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柳*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14
(2023)甘01民终5178号
劳动争议
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郭**,宋**,甘肃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5
2021-12-28
(2021)甘01民终4178号
劳动争议
宋**、甘肃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15
2021-12-28
(2021)甘01民终5595号
劳动争议
李**、甘肃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15
2021-12-27
(2021)甘01民终4180号
劳动争议
单**、甘肃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18
2020-12-15
(2020)甘0102民初9453号
劳动争议
徐**与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20
2020-09-24
(2020)甘0602民初6785号
合同纠纷
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华津综合批零部与甘肃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6
2018-11-20
(2018)甘11民终1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漆**、甘肃滨河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976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一罚﹝2026﹞69号
1、通过检查你单位应收账款明细账,发现存在部分账款长期挂应收账款贷方情况,属于收到货款后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情况,截止2024年底涉及金额29,387.00元,应确认销售收入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金额29,387.00/(1+13%)=26,006.19元。2、通过检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发现存在部分暂扣工资在后续年度仍未支付完成情况,应调整相应已列支费用,其中:2022年末其他应付款--暂扣工资余额246.00元,在2023年发放,实际多列支0元;2023年末其他应付款--暂扣工资余额56,344.00元,在2024年发放17,300.00元,实际多列支56,344.00-17,300.00+246.00=39,290.00元,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税所得额39,290.00元;2024年末其他应付款--暂扣工资余额174,813.00元,在2025年发放37,825.00元,实际多列支174,813.00-37,825.00+17,300.00=154,288.00元,同时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列支的职工薪酬支出:24,449,528.00元,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代扣代缴工资薪金24,433,194.00元,相差16,334.00元。主要是因员工离职,工资实际未发放,多列企业所得税成本16,334.00元。应调增2024年度应纳税税所得额154,288.00+16,334.00=170,622.00元。3、你单位在自查时从销售费用中将列支的一桌式品鉴费进行调整,其中2022年调增销售费用1,017,616.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440.40元。经再次核实发现调整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补缴税额计算错误,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88,934.09(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17,616.20(调增额)=2,006,550.29元,实际应补缴税额为1,000,000.00*25%*20%*50%+(2,006,550.29-1,000,000.00)*25%*20%=50,604.16元,企业自查已缴25,440.40元,需再补缴25,163.76元。4、企业2024年短期贷款450万元,贷款利息为56,143.75元,注册资本未到位同时列支贷款利息56,143.75元未做调增。应调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6,143.75元。综上,你单位2022年企业所得税在自查补缴时计算错误,无主观故意,其余未及时确认收入及多列费用未及时调整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
对追征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76,531.5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8,265.77元
38265.7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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