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璟尧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琦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77P1H97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曲扬街3402号办公楼223-1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3
(2024)新0104民初4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中能源(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璟尧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5
2024-09-14
(2024)新01民终6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5)52号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2022年9月19日收到新余市枫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7,500.00元,2022年10月26日退回327,500.00元后剩余3,400,000.00元,你单位收到货款后未及时纳税申报,2022年9月少记收入3,400,000.00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 你单位2022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382,124.60元,2023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9,025.84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91,150.44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因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少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符合“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690.2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867.26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911.51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2022年9月19日收到新余市枫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7,500.00元,2022年10月26日退回327,500.00元后剩余3,400,000.00元,实际未申报收入3,400,000.00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你单位2023年应调增营业收入3,008,849.56元(不含税),调增成本1,094,231.63元,可弥补亏损额466,585.99元。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230576.18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