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但店镇三多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尔重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49LLQP4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团风县但店镇江家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80号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成立,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团风县燃气供气场站经营许可证》,在团风县但店镇江家湾村从事燃气经营活动。2026年4月10日,根据《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假治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为规格12kg的120元/瓶。本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自2024年5月至2026年1月期间的充装记录,显示当事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实际充装量自10kg至11.8kg,分别加重0.2kg至2kg不等,按照标称12kg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120元/瓶。
当事人对外销售的民用瓶装液化气标称的充装量与其充装的民用瓶装液化气的实际充装量不符且超过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10000-15000g的允许短缺量150g的规定。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瓶装液化气的销售记录明细账目,且当事人对部分客户充装的瓶装液化气的价格有不同程度的优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原1999版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500元。
55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