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望奎镇成亮创新汽配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成亮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1MA19LNU72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望奎县阳光小区1栋1号楼8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179号
望奎县望奎镇成亮创新汽配中心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3月2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证明 执法人员检查过程的客观事实。
2. 2026年3月25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2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4.2026年3月25日提取的截图2张,证明曹成亮开设快手店铺和“芃龙科技多用处生物共振场导仪”商品链接上架的时间。
5.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电子数据固证文书,证明曹成亮开设的快手店铺内经营“芃龙科技多用处生物共振场导仪”涉嫌虚假宣传的客观事实。
望奎县望奎镇成亮创新汽配中心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即罚款4000元。
4000.00元
-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